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制定背景

为加强贝尔康对全国服务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服务商行为,优化网络结构,创造互惠共赢的合作环境,贝尔康特制定《开放平台服务商行为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所有入驻开放平台的服务商必须遵守本规范,如果服务商对本规范任何条款有异议,需要立即停止使用开放平台相关服务,否则即表示同意本规范的约束。

第二节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与贝尔康签订《开放平台技术合作合同及保密协议》的服务商及其下属员工(以下简称“服务商”)。

第三节 效力

(一)本规范为贝尔康与服务商签订的《开放平台技术合作合同及保密协议》、《开放平台SLA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附件,自您签署主协议之日起生效。

(二)服务商与贝尔康合作期间,贝尔康有权对本规范内容进行更新,如贝尔康对本规范版本内容进行更新,更新版本自通知之日起自动生效。

(三)若违规行为出现在本规范生效前,具体的处理措施以之前的行为规范版本为准;违规行为出现自本规范生效后(包括违规行为出现在本规范生效前,且违规行为持续至本规范生效后的),则以本规范为准,更新版本生效及处罚规则相同。

(四)服务商与贝尔康双方共同约定认可,为确认合作权限和保障市场规范运作,服务商向贝尔康交纳保证金。若发生违规行为,贝尔康有权依据本规范进行罚款。

第四节 特殊名词解释

服务商:指通过有效申请并通过审核验证的可基于平台进行应用开发的单位。

第三方:指与开放平台合作的服务商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商的关联公司、合作方,但经开放平台书面同意的除外。

暂停新增绑定: 指贝尔康根据协议或相关规则,暂停服务商新增绑定门店的权限或区域性限制门店绑定的权限。

整改:指贝尔康通过邮件、短信等形式对服务商的不当行为进行通知,服务商需在指定的时限内完成自查及整改,以使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规定以及主协议及相关规则约定(符合贝尔康相关规则规范)。

第二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一节 严重违规(高压线)行为
第一条 商业贿赂
服务商与贝尔康员工及其关联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与该员工有密切联系的人员)之间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服务商给予贝尔康员工及其关联人员任何形式的现金、支票、信用卡、回扣、价差、返点、虚拟红包、票券、会员卡、礼物馈赠、纪念品或其他有现金价值或服务的行为。

(二)服务商以任何名义与贝尔康员工及其关联人员发生非公司间的资金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私人借款、贷款等)的行为。

(三)服务商以任何名义与贝尔康员工及其关联人员发生非公司间的利益往来(包括但不限于物品买卖、股份转让、有偿兼职、技术分成等)的行为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赌博娱乐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棋牌、麻将、赌球等)。

(四)服务商向贝尔康员工及其关联人员提供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过度接待,包括但不限于:冠以开会、参观、体验等名目而实为宴请、旅游、各类有偿陪侍、洗浴按摩、网球/高尔夫项目、赌博以及个人服务等行为。

(五)邀请贝尔康员工及其关联人员为服务商公司股东或赠与贝尔康员工及其关联人员股份或股权的行为。

(六)服务商为贝尔康员工及其关联人员在其公司或关联公司安排任职的行为。

(七)其他有关商业贿赂的行为。

第二条 违禁内容

服务商在软件开发中出现政治敏感、恐怖、暴力,涉黄、涉赌、涉毒、金融服务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内容信息或服务中含有反社会和反国家的人士,或者展示、传播恐怖组织,赞美恐怖组织、传播暴力、血腥信息等内容。

(二)内容信息或服务中含有用于传播色情信息、赌博交易、赌博推广服务宣传、参与赌博推广的宣传、网络赌博、毒品或有毒化学品等内容。

(三)其他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三条 泄露商业秘密

服务商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贝尔康相关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泄露双方签订的一切协议内容以及服务商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与贝尔康有关的一切产品发展战略、产品内容、价格、企业政策、发展方向、用户数据、经营数据、行业数据、消费者信息、商家信息等一切信息。

(二)在任何公众平台擅自发布未经贝尔康允许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贝尔康决策、相关应用、产品代码、业务数据、制度条例等)。

(三)违规使用账号,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商将其在开放平台的账号、接口、数据以任何形式提供。

(四)盗用其他服务商账号、接口,泄露商户数据的行为。

(五)其他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泄露与贝尔康相关的商业秘密。

服务商与贝尔康的合作关系终止后,服务商的保密义务不随之终止,其仍有义务保守上述商业秘密。

第四条 提供虚假信息和文件材料
服务商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等通过非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验资等)获得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签署授权合同/协议的。

(二)挂靠他人资质,使用他人资质签约,取得合作权益的。

(三)伪造、篡改、冒用厂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提供其他贝尔康要求提供的信息或文件材料存在虚假的。

(五)服务商如需向服务的商家传达或通知贝尔康开放平台的规则或政策,需要保证相关内容准确、客观、真实,不得出现任何故意引导、煽动、片面或其他不准确的情况

第八条 滥用平台数据
未按照平台要求使用平台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订单小票展示不符合《贝尔康外卖订单小票打印规范》。

(二)数据使用场景不符合平台接口文档要求。

(三)以任何形式将贝尔康开放平台接口能力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 违规获取平台数据

通过违规手法获取平台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漫游器、网络蜘蛛、网络爬虫、抓取工具、网站搜索/检索应用程序或其他工具访问、抓取、爬取、存储、缓存、检索等方式,获取贝尔康相关内容的任何一部分数据。

(二)以任何方式、任何工具避开或试图避开本服务及贝尔康所提供的任何安全保护机制或系统防御工具或其他系统配置违规获取贝尔康相关数据。

(三)以请求、收集、索取等其他方式从任何用户那里获取贝尔康用户的账户密码或其他身份验证凭据的访问权。

第十条 重度违规拒不执行

(一) 服务商就相关技术服务向商家收取费用后,没有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二) 按照《开放平台API计费管理规则》,逾期3天及以上未支付技术服务费。

第二节 严重违规(高压线)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服务商初次实施上述第一至第十条规定之行为,贝尔康将向其发出处罚决定书并通报,扣除50~100%的保证金;情况严重的,贝尔康有权在扣除保证金后,单方终止与服务商的合作关系,并就贝尔康损失部分向服务商追偿。

第十二 条

自第一次违规处罚发出日起12个月内,服务商第二次实施上述第一至第十条规定之行为,贝尔康有权对服务商发出书面清退通知,终止合作关系,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同时就贝尔康损失部分向服务商追偿。

第十三条

服务商违规给贝尔康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侵占钱款、套取平台补贴款、盗用敏感数据而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贝尔康为弥补相应损失有权扣除等额保证金;当扣除保证金仍无法弥补损失的,贝尔康有权要求服务商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服务商若实施上述第一至第十条规定之行为,贝尔康有权视情节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相关系统账号、关闭服务商新增商户能力、解绑所有已绑定门店、关闭服务商接口权限并清空回调地址等);服务商实施上述行为且同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贝尔康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节 中度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中度违规拒不执行

(一)开放平台安全改造及接口升级调整,服务商未在开放平台相关规定的时间整改接口的。

(二)服务商团队工作人员对公司制度、流程、规定、奖罚等各项决定或公司推送至本人的相关要求无故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的。

(三)其他由贝尔康告知服务商整改拒不执行的。

(四)按照《开放平台API计费管理规则》,逾期3天以下未支付技术服务费。

第十六条 系统故障

服务商系统稳定性出现故障,造成可用性低于平台要求标准值,根据实际影响,确认处理标准。

第十七条 私自转让授权

服务商未经贝尔康书面确认,私自将贝尔康授权或相关业务转包给任何其他公司、团队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整体或部分将授权、相关业务转租或转售给他人,由他人进行实际使用。

(二)服务商获得开放平台授权之后,被第三方注资(包括公司与个人)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未提前获得贝尔康书面审核确认的。

(三)服务商在获得开放平台授权之后,实际法人已变更,且工商手续已变更,但变更情况未告知贝尔康。

(四)其他涉及转让授权、相关业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资质变更

服务商与贝尔康合作期间,因公司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同步至贝尔康的,包括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服务商公司发生倒闭、法人被列为失信名单、存在法律纠纷等,未告知贝尔康的。

(二)服务商需保证持续具备开放平台的授权入驻条件及资质。

(三)其他信息变更同步不及时的行为。

第四节 私下协定

服务商与商家签订其他协议,如副协议或私下协议,或有意地就贝尔康或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向商家做错误的陈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强制向商家捆绑销售相关贝尔康产品。

(二)服务商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就相关服务向商家收取费用,服务商不得借贝尔康名义或以贝尔康名义向商家收取费用。

(三)其他未经贝尔康允许,存在私下协定、侵占商家产品款项的行为。

第五节 捏造/发表/传播不实言论

服务商在与贝尔康合作期间以及合作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满、合作期内协议解除合作关系、或因违规被清退等)后,在任何公共场合、公开平台,社交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大众媒体、微博、微信、博客、QQ等)发表或传播对贝尔康产生不利影响、损害贝尔康商誉的信息或其他不真实的负面信息。

作者:admin  创建时间:2022-03-04 12:07
最后编辑:admin  更新时间:2023-11-14 09:56